办理条件: 1、已经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 2、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①原国有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②零就业家庭成员。 ③残疾下岗失业人员。 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3、按规定进行了就业登记; 4、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申办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3、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4、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如低保证、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证等);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 办理程序: 1、本人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登记; 2、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发放《灵活就业证明》; 3、本人填写《抚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复印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 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符合条件人员的补贴申请进行汇总,代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30日内拨付至申请人银行存折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