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四府办函〔2020〕113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根据《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有关规定,经对我市相关单位进行了综合调查和分析,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四会市四会中学(高中部)等31家单位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称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布。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处置能力,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四府办函〔2018〕235号)同时废止。 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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