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域内河道管理的通告 馆政告〔2019〕11号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县流域面积50-200平方公里的河道及骨干排涝渠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卫西干渠、沙东干渠、威临渠、胜利渠、魏大馆渠、跃进渠等15条河流的河道划界竖桩明确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的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详见附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水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等;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水利局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辖范围内重要河道监督管理。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告。
馆陶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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