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行政审批局关于馆陶县郭龙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砂石骨料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0-01-17 08:00:00 来源:馆陶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行政审批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审批意见                                                 馆审批社环字[2020]3

 

 

1、同意郭龙砂石骨料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意见。

2、该项目总投资586.81万元,环保投资40万元,建设内容为租赁已有车间、办公用房,同时进行车间面积扩建,总建筑面积4640m2,项目建设完成后年生产400万吨石子及100万吨机制砂。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馆陶县柴堡镇肖屯村村北,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16′10.48″,北纬36°35′8.48″。项目总占地面积6205.21m2。项目于2019129日在馆陶县行政审批局进行了备案(馆审批备字﹝2019084号),馆陶县国土资源局柴堡管理所已于2019124日出具了地类认定书。

3、同意该报告表中采用的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4、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施工期(1)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施工扬尘与运输车辆尾气,通过抑尘措施和自然逸散可减少危害;(2)废水主要为施工拌料、清洗机械和车辆产生的废水以及施工工人生活废水,用于施工地面泼洒抑尘,不外排;(3)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运行所产生的噪声,项目工期短,影响不大;(4)固废主要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子、废水泥、石材下角料等建筑垃圾以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按当地环卫部门要求送至指定地点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送至垃圾填埋场。

运营期(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破碎、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以及原料库、成品区物料装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项目在颚式破碎机、圆锥破碎机和振动筛等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项目通过建设封闭式生产车间及原料库,采用封闭式输送带输送,定时洒水抑尘等措施后无组织粉尘(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本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3)噪声:主要为喂料机、破碎机、振动筛和输送机等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经距离衰减后,可使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4)固废: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5、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物:COD0t/a;氨氮:0t/a;大气污染物:SO20. t/aNOx0t/aVCOS0t/a

6、该项目竣工后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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