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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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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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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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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直接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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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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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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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务派遣单位工商注册地进行审批。其中,原市级作出许可的需要变更或延续的,本次承接后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审批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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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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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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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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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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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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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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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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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原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的央企、省属企业及外埠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权限承接。承接后属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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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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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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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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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5月2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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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直接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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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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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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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仅保留以下权限:冠有“河北”或“冀”字样的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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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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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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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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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正)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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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直接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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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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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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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以下8类: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除外),饮料,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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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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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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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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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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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直接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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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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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由审批单位的同级主管部门实施全面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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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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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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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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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年7月16日予以修订)第十条
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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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直接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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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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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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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事项由市级审批:
(一)原材料:1.化工(单纯混合、分装除外);2. 钢铁:建设脱硫、脱磷等铁水预处理项目,LF、RH、VD、VOD等钢水炉外精炼等不涉及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和轧钢项目;3.铁合金项目;4.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项目;
(二)机械:5.电镀;6.汽车:整车项目;
(三)轻工纺织:7.制浆、造纸项目;8.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9.印染项目;
(四)医药:10.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有提炼工序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五)社会事业:11.医药、化工类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项目;12.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六)核与辐射:13.Ⅱ类射线装置(医用直线加速器、血管造影机、X射线探伤机等核技术利用项目);14.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100~500KV输变电工程15.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雷达、豁免水平以上的电视、广播发射台、差转台;
(七)其他项目:16.涉重金属项目;17.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18.垃圾焚烧发电;19.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由设区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及以上市级审批项目外的权限予以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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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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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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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11月6日环保部令第48号,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正)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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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委托
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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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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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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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市级及以上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以外的审批权限予以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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