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2020-04-01 08:00:00 来源:馆陶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行政审批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县有关部门:

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邯放管服办发20201号)精神,下放9项事项中涉及我县对口衔接事项共7项。为确保下放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依法行政;承接部门要及时与市行政审批局搞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对以委托方式下放的事项,要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由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书等形式落实。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确保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办得快,切实提高审批效能,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强化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堵住监管的漏点、盲点、空白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四、明确完成时限,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请相关部门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等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衔接落实和清单调整情况及时向市“放管服”办报备。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接收事项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项)

  

 

馆陶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324

 

 


附件

承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

部门

设定依据

下放

方式

承接实施

部门

监管措施

备注

1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主席令第65号,20121228主席令第73号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6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第六条

部分

直接

下放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劳务派遣单位工商注册地进行审批。其中,原市级作出许可的需要变更或延续的,本次承接后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审批部门办理。

2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主席令第28号,20181229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23国务院令第146,1995325予以修改)第五条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

直接

下放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将原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的央企、省属企业及外埠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非独立法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权限承接。承接后属地审批。

3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830主席令第70号,2015424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52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

部分

直接

下放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级仅保留以下权限:冠有“河北”或“冀”字样的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4

食品生产许可(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424日第十二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1229日予以修正)第三十五条 

部分

直接

下放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模式。

承接以下8类: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食盐除外),饮料,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

5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28日主席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32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927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十一条

部分

直接

下放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由审批单位的同级主管部门实施全面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将“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承接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81229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国务院令第253号,2017716予以修订)第十条

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927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十条

部分

直接

下放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下事项由市级审批:

(一)原材料:1.化工(单纯混合、分装除外);2. 钢铁:建设脱硫、脱磷等铁水预处理项目,LFRHVDVOD等钢水炉外精炼等不涉及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和轧钢项目;3.铁合金项目;4.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项目;

(二)机械:5.电镀;6.汽车:整车项目;

(三)轻工纺织:7.制浆、造纸项目;8.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9.印染项目;

(四)医药:10.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有提炼工序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五)社会事业:11.医药、化工类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项目;12.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

(六)核与辐射:13.Ⅱ类射线装置(医用直线加速器、血管造影机、X射线探伤机等核技术利用项目);14.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100500KV输变电工程15.非跨行政区域(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雷达、豁免水平以上的电视、广播发射台、差转台;

(七)其他项目:16.涉重金属项目;17.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18.垃圾焚烧发电;19.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由设区市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及以上市级审批项目外的权限予以承接。

7

排污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424修订)第四十五条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116环保部令第48号,2019822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正)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627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95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

部分

委托

下放

馆陶县行政审批局

1.各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除市级及以上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以外的审批权限予以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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