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水利局关于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的公示清单

2020-04-03 08:00:00 来源:馆陶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馆陶县水利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征收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条规定, 在本行政区域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二、征收标准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要求: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征收主体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馆陶县水利局)

  四、征收程序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2、县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117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省、市、县级国库,其中省直管县和省财政直管县按118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省、县级国库。

  3、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就地缴库方式。

  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缴纳义务人,由缴纳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76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五、计征方式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责任

  1、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或者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4、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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