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安顺高新区、黔中新区: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划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事项公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按《条例》规定,平坝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 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国有林区、公益林林区、经济林地、荒山荒坡、退耕还林地、有林地及其边缘直线3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相关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严禁烧田基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3、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4、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5、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及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6、严禁其它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二)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登记。 (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管理)范围负有防火责任,必须抓好落实。 (四)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向当地森林防火单位报告或直接拨打火警电话,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火情。平坝区应急局森林火警电话:0851—34753332;平坝区林业局森林火警电话:0851-34223119。 (五)森林防火期内,全区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违反规定且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安顺市平坝区人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的公告.pdf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