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钟市监处〔 2020 〕118号)

2020-09-09 16:51:00 来源:钟山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 2020 118

当事人:六盘水市酱菜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六盘水市酱菜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0200214651773Y                                 

住所(住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环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芝                                         

联系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齐心西路15号附2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六盘水市酱菜厂,法定代表人:吴学芝职务:六盘水市酱菜厂厂长,邮政编码:553000,经营场所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环路148号

20200601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六盘水市酱菜厂生产特鲜黄豆酱油进行监督抽检。20200703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出具的特鲜黄豆酱油”检验报告(编号:NO:【黔】质检第J20200112616号)显示:【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ml】的实测值为0.28,标准指标要求为“≥0.40”,检验依据GB/T18186-2000,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事实,本机关于20200723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资质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执法人员于2020072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2020年07月23日执法人员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现场进行调查,并于2020年7月27日对六盘水市酱菜厂的法定代表人吴学芝做询问调查笔录。调查,该批次特鲜黄豆酱油不合格的原因是因为锅炉房的锅炉职工没有正常上班,发酵过程中温度过低,没有达到生产需求,导致该批次产品中的氨基酸态氮没有达到标准指标。当事人不能提供进销货台账。据当事人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酱油一共生产了2000斤,2000斤酱油的成本大约为6000元(含人工成本等),销售价格为3元/斤,2000斤酱油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此,该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是6000元,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生产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各一份,证明现场抽样情况。

证据三: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对六盘水市酱菜厂生产的特鲜黄豆酱油的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00112616号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723日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727日对六盘水市酱菜厂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六盘水市酱菜厂生产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钟市监处告〔2020〕118号),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件性质:由于当事人生产的特鲜黄豆酱油中“氨基酸态氮(以氮计)”达不到标准指标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惨杂、惨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生产者生产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处理意见及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生产的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上缴国库。

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六盘水市分行龙井分理处缴纳罚没款(账户名称:六盘水市钟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局,地址:钟山区政府小广场斜对面;帐号:2410 0806 2920 0003 43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钟山区人民政府或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08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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