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相关信息

2020-07-22 16:21:00 来源:望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

建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

望府通〔2020〕 5

    为遏制和严厉打击全县范围内非法买卖土地、乱占用耕地建房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整治全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和违法建设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所有非法买卖土地、乱占耕地等农用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如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的,将由相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单位和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对非法买卖土地、乱占耕地等农用地建房的行为严肃查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和部门,联合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用地、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

三、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中,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党员违法违规的案件同时立案,同步查处。对非法批准、违法承诺用地、暗中支持违法用地,导致土地被违法占用,或者直接参与、包庇、纵容违法用地、违法干涉案件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制止、顶风违法,或涉黑涉恶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四、全县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均有权对非法买卖土地、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859—4611145        (县纪委监委)

                0859—4610526        (县自然资源局)

               0859—4610377        (县农业农村局)

特此通告。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望谟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2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28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附件:望府通〔2020〕5号    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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