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沽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赵明月、王建军、王悦等13户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沽政字〔2019〕27号)文件精神,现将赵明月、王建军、王悦等13户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沽源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沽源县东围子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等规定。 二、被征收人员名单: (一)中环路片区:赵明月(房屋编号F34)、常财(房屋编号F52)、张桂风(芬)(房屋编号H330+)、温东梅(房屋编号H330)、贾时建(房屋编号H286)、李殿成(房屋编号H315); (二)御水花园片区:王建军(房屋编号G91); (三)西围子外街片区:王悦(房屋编号C97)、陈建军(房屋编号A49)、彭耀武(房屋编号A83)、曲燕飞(房屋编号C55)、李明全(房屋编号C98); (四)第四小学对面片区:李怀志(房屋编号7)。 三、补偿决定下达后被征收人拒不提供补偿金领取账户的将启动公证保全。 四、公告一经发出,由县公证处协同住建局及相关工作组对上述13户被征收人进行公证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特此公告。 沽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