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许部分经营场所恢复营业的通告

2020-02-16 08:00:00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作者:海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切实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市场保供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对部分经营场所实施逐步放开恢复营业,具体通告如下:

1.从2020年2月17日起,首批准许恢复营业的经营场所:农资经营门市,文具店,汽车、电瓶车、自行车、电器、农(渔)业机械修理及零配件销售门市,劳保用品店,预包装食品、烟酒、牛奶批发门市,婴幼儿用品店,文印店,鲜花店,电信移动通讯销售、服务门市,理发店。

2.经营者须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具备复工条件的经营场所向所在社区(村居)提出申请,并提交书面承诺书和其他必要材料。社区(村居)在接到申请后1天内按照复工标准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查验,并报区镇审核备案,审核通过的可以恢复营业。

3.获批营业的经营场所必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入口处要设置“未戴口罩禁止入内”醒目提示,对所有入店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未佩戴口罩或体温异常者一律禁止入内。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做好防护,场所内部必须按要求做好消毒、通风等防控工作。对防控工作不到位的,将依法追究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并中止营业。

4.疫情管控形势严峻的区镇,根据管控需求可适当延迟复工时间。


海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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