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许第二批经营场所恢复营业的通告

2020-02-21 08:00:00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作者:海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海疫防指办﹝2020﹞82号

为加快恢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准许第二批经营场所恢复营业,现通告如下:

一、准许恢复营业的经营场所

第一类经营场所:2月21日起,除影院、棋牌室、台球室、游艺厅、线下培训机构、网吧、舞厅、酒吧、茶座、提供堂食的餐饮店、KTV、公共浴室、足浴店、美容院、室内健身、小旅馆、旅游休闲等空间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场所)暂缓恢复营业,其他经营场所(包含黄砂、石子、水泥、石灰、商品混凝土、钢材经营)即可恢复营业。达到防护标准、符合防控要求的企业向所在区镇,个体工商户向所在社区(村居)备案即可复业。

第二类经营场所:2月21日起,商业综合体、商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除外)、专业市场等经所在区镇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即可复工复业。

二、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标准

各经营场所经营者须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复工标准以及国家部委和部分商协会发布的疫情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下载网址见附件1),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对照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六到位”。商业综合体、商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由相关场所的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一)责任机制建立到位。经营场所要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履行主体责任,健全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牵头负责人和信息报告人,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并填报《海门市经营场所恢复营业备案表》(附件2)或《海门市企业复工申请表》(附件3)。

(二)员工信息排摸到位。对全体员工春节假期及经营场所暂停营业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进行登记,全面掌握员工是否离海及前往地点、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确诊、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等情况,并按照我市对企业复工人员的统一要求做好管控。同时,针对当前社区(村居)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要求,预先筹划安排员工住宿问题,严防发生员工返岗后无地居住或与当地社区(村居)发生冲突。

(三)防控物资准备到位。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7天的口罩、消毒水、消毒洗手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结合疫情防控形势继续补充防控物资。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大型商业场所必须配备足够覆盖所有开放入口的快捷测温设备。

(四)安全生产保障到位。按照省、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要求,做好供电、供水、空调设施和电气电路、特种设备、燃气、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营业。

(五)入场人员管控到位。在经营期间,入口处要设置“未戴口罩禁止入内”醒目提示,各经营场所要对所有入店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对未佩戴口罩、有发热或咳嗽症状人员进行劝阻,严禁入场并做好登记,第一时间报告属地政府,并由属地政府迅速上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六)内部运营管理到位。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员工对疫情防控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员工每日上岗前须做好体温测量,必须佩戴口罩做好防护。配备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并做好每日消毒处理。每天对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电梯、员工食堂、卫生间等各类公共区域消毒不少于2次,并根据客流量适当增加消毒次数。加强场所自然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减少使用空调,定期开窗通风、清洗空调。停止员工非必要的出差,可采取远程视频会议、企业邮件等交流形式,不得从事易引发人员集聚的促销活动。注意员工用餐的安全与卫生,可采取食堂送餐、外卖订餐、自带餐食等方式进行分散就餐,禁止员工聚集用餐。

三、恢复营业有关流程

(一)达到防护标准、符合防控要求的第一类经营场所须填写《经营场所恢复营业备案表》(附件2),并准备好相关复工材料(《经营单位复工承诺书》(附件4)、《返岗员工行程登记表》(附件5)、《员工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6,另附14天行动轨迹查询材料)、《申请复工经营场所员工名单》(附件7)以及相关入苏返苏人员已落实健康状况申报(附件8))。经营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的,向所在社区(村居)备案;经营主体是法人企业或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的,向所在区镇备案。经营主体向社区(村居)或区镇提交《经营场所恢复营业备案表》视同备案完成,即可恢复营业。同时,应将《经营场所恢复营业备案表》原件或复印件张贴在入口处醒目位置处,并将其他复工材料留存在经营场所的办公区域,以备查验。

(二)商业综合体、商场、批发市场(不含农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第二类经营场所拟恢复营业的,根据市企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复工批准和分类审批要求,300人以下经所在区镇审批、300人以上(含300人)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通过后可以恢复营业。同时,应将《海门市企业复工申请表》原件或复印件张贴在入口处醒目位置处,并将其他复工申报材料留存在经营场所的办公区域,以备查验。

四、其他事项

(一)经营者必须全面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安全有序恢复营业。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防控工作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将中止营业,并依法追究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二)各餐饮单位不得提供堂食服务,不得聚集用餐,仅限提供网络或电话等外卖订餐、送餐等服务;理发店等服务型经营场所,鼓励采取预约服务方式,防止人员聚集,理发用具采取“一顾客一消毒”。

(三)疫情管控形势严峻的区镇,根据管控需求可适当延迟复业时间;叠石桥家纺市场的开市时间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的时间为准。

附件:

1.国家部委和部分商协会发布的相关行业疫情防控指南下载地址

2.海门市经营场所恢复营业备案表

3.海门市企业复工申请表

4.经营单位复工承诺书

5.返岗员工行程登记表

6. 员工疫情防控承诺书

7. 申请复工经营场所员工名单

8. 入苏返苏人员健康状况主动申报有关事项


海门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1日         

附件1 :

国家部委和部分商协会发布的相关行业疫情防控指南下载地址

1.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

(网址:http://www.gov.cn/xinwen/2020-02/15/content_5479246.htm)

2.商务部服贸司《关于发布居民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

(网址:http://fms.mofcom.gov.cn/article/jingjidongtai/202002/20200202935577.shtml)

      

附件2-附件8.doc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