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减征社会保险费

2020-03-14 08:00:00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作者:海门日报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市及时落实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

据介绍,我市落实阶段性减免、减征社会保险费包括: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对所属期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如下: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阶段性减免、减征政策重新核定;已缴费单位应减免、减征的单位缴费部分,直接退至原缴费银行账户,无须参保单位申请。单位补缴的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不在减免退费范围之列;未缴费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重新核定的征收计划发送至税务部门,单位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进行申报缴费。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暂按中小微企业的减免标准核定征缴,待划型确定后,再行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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