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孙吴县人民政府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孙吴县人民政府依申请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2011-06-15 08:00:00 来源:孙吴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来源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孙吴县政府政务主动公开制度》和《孙吴县人民政府依申请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1.《孙吴县人民政府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2.孙吴县人民政府依申请政务公开制度。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1


孙吴县人民政府政务主动公开制度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黑河市政府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政务主动公开内容
    (一)县政府领导分工及政府工作规则等。
    (二)县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年度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具体推进措施及完成情况。
    (三)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提出及实施;县政府会议议定的重点工作的办理及落实情况等。
    (四)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情况。
    (五)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    
    (六)县政府有关规费的收缴依据、标准及额度;规费减免的项目、额度、享受减免的单位等情况。
    (七)县政府重要人事任免及奖惩;公务员招录情况,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情况;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条件、程序、评定结果等情况。 
     第二条  政府部门对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法定职能、工作规则。
    (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事项的种类、标准、法律依据、规章制度。
    (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依据、期限、具体负责的科(室)及工作人员。
    (四)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流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申请示范文本等。
    (五)工作纪律、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责任追究及处理等情况。
    第三条  政府部门要依据上述内容编制本部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公开信息目录。
    第四条  政府部门对内公开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人事任免、调整、交流、奖惩情况;
    (三)职工关注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县政府及部门在做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整体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前,应将决策的依据、形式、程序、内容和时间向社会进行预公开,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充分听取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政府部门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公开后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主动公开程序
    (一)县政府及部门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
    (二)以县政府名义公开的事项,由部门提出后,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公开。
    (三)部门公开的事项,要制定公开方案,包括公开内容、依据、程序、时间、公开的方式、具体要求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四)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求县政府或部门公开的其它政务事项,可以向县政府办公室申请。应公开的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解释说明。
    (五)公开事项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按照程序审核后,及时告知公众。
    (六)县政府及部门要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资料、群众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等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按照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群众监督的要求,政务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一)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由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二)提供信息或接受采访,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
    (三)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类办事大厅等公众便于知晓的地点设立政务公开栏、电子滚动屏、电子触摸屏等;
    (四)发放便民手册、服务指南等;
    (五)召开征求意见会、听证会、咨询会、专家论证会等,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开讨论;
    (六)邀请相关机构和组织的代表、群众代表、新闻单位列席或旁听政府及部门有关会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孙吴县人民政府依申请政务公开制度

    为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黑河市人民政府依申请政务公开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公用企业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及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公用企业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知晓。
  第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件情况,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第(四)项所列的政务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单位提出,也可口头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单位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六条 发现申请人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单位及时予以更改。受理单位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改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单位的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当时答复。不能当时答复的,应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尽快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行政事业单位承诺同意公开的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公开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  公开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开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公开单位可以提供有偿打印、复制等服务。
  第十五条 公开单位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件免收费用。
  法律、法规对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公开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公开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县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及检查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单位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把该项工作列为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务公开、监察部门工作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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