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1项)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二、行政处罚(18项) (一)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的处罚。 (三)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理。 (四)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五)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六)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七)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 (八)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的处罚。 (九)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或处罚。 (十)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及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十一)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十二)用人单位未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十三)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十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十五)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十六)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十七)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十八)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 项) 四、行政征收(0 项) 五、行政给付(0 项) 六、行政检查(0 项) 七、行政确认(1项) (一)工伤认定 八、其他职权(0 项) http://file.pyhualong.gov.cn/attached/20190829/20190829101908_786.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