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

2019-01-07 08:00:00 来源: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 作者:财政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冀非税[2011]6

 

各设区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加强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根据《河北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办法》(冀财收管[1991]1号),特制定《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企业往来票据》),为确保该票据的顺利实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往来票据》只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发生的诸如奖励款、补助款、拆迁补偿、法院执行款等经济活动中不涉及税收的资金往来结算。

二、严格《企业往来票据》使用的管理,严禁将该票据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货物(商品)销售款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涉税收费中使用该票据,违规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企业往来票据》实行各级非税管理机构代开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给用票单位,必须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为企业开据《企业往来票据》票据时,应由用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代开票据申请表、代开票据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付款人出具的付款确认证明、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代开票据的单位须填写“代开财政票据申请表”。

五、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票据,并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六、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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