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只限于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发生的诸如奖励款、补助款、拆迁补偿、法院执行款等经济活动中不涉及税收的资金往来结算。 严禁在企业经济活动中发生货物(商品)销售款及经营服务性收费、涉税收费中使有该票据。 二、《企业往来票据》实行非税管理机构代开制度。 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给用票单位。 三、代开手续: 1、申请函; 2、填写《代开河北省财政票据审批表》;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代开票据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法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付款人出具的资金性质及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 5、代开发票企业财务公章、法人章;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提供)。 (依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关于启用“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通知》冀非税[2011]6号和《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冀财非税[2016]5号) 关于代开财政票据的申请(格式) 下花园区财政局: 我公司收到XXXXXX单位XXXXXX款。事由: 由于我单位没有法定票据,特申请区财政局予以代开票据,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金额: 元)。 单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标题为华文宋体小二号字体,正方为仿宋三号字体 关于为XXXXX单位代开财政票据的函(格式) 下花园区财政局: 我单位将给XXXXXX单位拨付XXXXXX款。事由: 我单位需法定票据予以下账,特致函区财政局为XXXXXX公司代开财政票据,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金额: 元)。 单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备注:标题为华文宋体小二号字体,正方为仿宋三号字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