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次领购票据
(一)用票单位需提供如下文件及证件:
1、单位购领财政票据申请。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础信息、申购财政票据种类、依据等。
2、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1)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
(2)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3)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
(4)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复印件;
购领结算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5)购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依据,详细列明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暂收款项、代收款项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6)购领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提交申请函,填写《代开河北省财政票据审批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及个人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付款人出具的资金性质及用途证明文件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资金性质审核意见。
购领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7)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复印件,属于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提交民政部门批准该公益性社会组织设立的文件复印件、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在民政部门合法备案的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及复印件;
(8)购领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购领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及复印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9)购领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申请函,说明收取会员费的依据和标准,提供民政部门批准该社会团体设立的文件复印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在民政部门合法备案的社会团体章程及复印件;
(10)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4、初次申领资金往来票据,需在使用申请中列明具体用途。
(二)、上述文件和证件经审核认定后,由用票单位填写《财政票据购领证审批表》。
(三)、《财政票据购领证审批表》经审核合格后,发给《财政票据购领证》。
二、再次领购票据
由用票据向财政部门提供票据准购证、前次票据使用情况、收入缴库情况,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票据使用合规后,加盖验讫专用章,办理下次票据购领手续。
三、购领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的财政票据
应当向原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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