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3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字〔2014〕118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领域改革的深化,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二)目标任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要在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试点,重点在群众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好的公共服务领领域选取更好事项,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要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主要是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中能够由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事项及政府部门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事项)并试行向社会公开。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购买主体的具体条件由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结构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并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教育服务领域。非公办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公共教育质量成果评估等; 区政府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科学确定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事项,在全市指导性目录基础上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购买程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7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基本规程,充分依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运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活动,应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建立起涵盖包括确定购买项目、制定购买计划、组织实施购买、加强合同管理、项目验收结算的规范化流程,将能够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的项目纳入平台交易。 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门和相关购买主体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规定,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绩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保障措施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区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协调,立足实际,制定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健全工作机制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区政府对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负总责,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政府领导,财政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组织开展购买服务的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制定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涉及的机研究制定政府职能转目录。民政、市场管理或行业登记主管部门负责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并审核承接主体的资质及相关条件。民政、发改、工信、金融、商务、科技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支持企业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政策措施。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民政、市场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2.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责任分工 3.下花园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项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政府 下花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5月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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