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

2020-02-03 08:00:00 来源:中国湖口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湖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特对节后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请申请人优先选择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双钟镇教育北路23号司法局大楼二楼行政复议与执法监督股;联系电话:0792-6332717;收件人:行政复议与执法监督股;邮政编码:332500;电子邮箱:1020610266@qq.com)。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二、疫情防控期间,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予配合。请当事人及代理人优先使用电话、邮件等方式联系复议工作人员,尽量减少出行,避免现场提交复议材料,降低传播风险。

  三、疫情防控期间,对仅凭书面审理方式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需以听证方式审理或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案件,为避免听证、调查勘验工作造成人员聚集、流动,阻断病毒传染渠道,办案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待疫情解除后恢复案件审理。

  四、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需来现场办理阅卷等事项的,请事先与办案人员预约,且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为了保障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前往办理相关复议事项时如有身体不适的,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如有隐瞒病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当事人谅解。

  湖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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