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公示(乡镇)

2021-01-19 08:00:00 来源:江山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规定,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拟对下列上报市民政局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1 月 27 日,为期7天。如有意见,请于七日内向乡镇(街道)或市民政局反映。

乡镇(街道)民政办电话:4570630

市民政局社救科:4052264、4052489;信访举报电话:4577228

序号

村(社区)

户主姓名

与户主关系

家庭成员姓名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其中家庭月人均供养费收入(元)

拟月人均低保金(元)

备 注

1

南门社区

周津妹

本人

周津妹

0

0

850



江山市   虎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21  年  1 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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