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11-01 19:57:08 来源:江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九久 字号:T|T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明确新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江阴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江阴市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96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7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30元/月。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不含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政府按月发放的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集中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600元/月,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210元/月。

  市民政局将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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