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月人均960元。 二、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7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为1430元/月。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居民基础养老金(不含中央确定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等普惠、政府按月发放的资金应计入供养标准核算(不含尊老金)。 三、集中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600元/月,散居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2210元/月(均含中央、省两级补贴540元/月)。 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调整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承担。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六、市民政局要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做到应保尽保。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2019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群团,各驻澄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