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 市监 案处字〔2020 96号)

2020-09-21 08:00:00 来源:江永县人民政府 作者: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市监案处字202096

当事人: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黄甲岭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431125447948703T                        

住所(地址):江永县黄甲岭乡圩上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小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925197904127224                               

联系电话:13657461088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到你院进行检查,在你院药房的中药配方颗粒柜内发现陈列有地龙、秦艽、地肤子三个品种共计209袋中药超微饮片的有效期均为:2020.08。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过期中药超微饮片进行扣押。

经查证,你院的药房中药超微饮片柜内陈列有:1、地龙(标示生产厂家: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规格:每袋装0.9克、产品批号:180931、生产日期:2018.09.14、有效期:至2020.08)10袋;2、秦艽(标示生产厂家: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规格:每袋装1.4克、产品批号:180956、生产日期:2018.09.22、有效期:至2020.08)99袋;3、地肤子(标示生产厂家:湖南春光九汇现代中药有限公司、规格:每袋装0.8克、产品批号:170920、生产日期:2017.09.15、有效期:至2020.08)100袋。以上超微饮片均超过有效期。

上述过期地龙、秦艽、地肤子超微饮片从湖南和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你院能提供购进票据给我局。

你院地龙的使用价格是9.33元/袋,有10袋过期,计93.3元;秦艽的使用价格是5.46元/袋,有99袋过期,计540.5元;地肤子是1.4元/袋,有100袋过期,计140.00元,以上共计货值金额为773.80元。

上述中药超微饮片过期后你院没有继续使用以上品种,处方电脑系统也有提示,不允许使用过期药品。

本局认为,你院作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和药品使用单位在药品已经过期却仍然陈列在药品合格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黄甲岭卫生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王小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黄甲岭卫生院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黄甲岭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王小英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对王小英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询问调查对象的合法性。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在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黄甲岭卫生院药房的中药配方颗粒柜内发现有过期的中药超微饮片。

证据四、湖南和瑞医药有限公司销货清单复印件两份。证明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黄甲岭卫生院使用的过期药品是从正规渠道购进。

证据五、2020年9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江永市监强制字[2020]03-7号)一份、扣押财务清单(文书编号:12072501006)一份。证明了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黄甲岭卫生院药房的中药配方颗粒柜内发现陈列有地龙、秦艽、地肤子三个品种共计209袋中药超微饮片的有效期均为:2020.08,并证明我局已对该过期药品进行了扣押。

证据六、地龙、秦艽、地肤子三个品种外包装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地龙、秦艽、地肤子三个品种的中药超微颗粒已超过有效期。

你院于2020年9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主要内容如下:1、因医保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住院报账实行核定次均费用(800元)政策,卫生院医务人员为了控制住院次均费用不超标,基本停用了中药超微颗粒,导致了小部分中药超微颗粒出现过期现象。再之,由于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你院从去年12月份起所有医务人员均在一线进行疫情防控工作,药房管理人员因工作时间紧张难免对药房管理工作产生疏忽,未及时对长时间未使用的中药超微颗粒进行彻底清理。2、你院因长时间未使用中药超微颗粒,并未对过期中药超微颗粒进行使用和销售,未产生非法所得。所以请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减轻处罚。3、你院属于公益一类非营利性单位,工作侧重于对人民群众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流动资金比较匮乏,所以请求我局以教育为主,以促进偏远山区卫生院的卫生健康事业可持续发展!

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永市监听告字〔 2020〕74号),你院放弃了再次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你诊所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你院在我局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超过有效期药品没有销售和使用,未有造成社会影响,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你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院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地龙、秦艽、地肤子三个品种共计209袋中药超微饮片;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永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中国农业银行江永县支行,账号:18738901040004432)缴纳罚款,也可以到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基股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州市市场管理局或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9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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