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市监案处字〔2020〕109号 当事人:江永县香穗恒康药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1125MA4LCUJP6K 住所(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中路香穗门面18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玉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2925196511270025 联系电话: 18188926603 我局在2020年9月11日在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你公司药品阴凉柜上陈列有贮藏要求为:避光、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干燥保存的药品兰索拉唑肠溶片,,阴凉区的温度显示为25℃。我局当即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12072500045)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0年10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跟踪检查时,发现该你公司药品阴凉柜上陈列有贮藏要求为:避光、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干燥保存的药品阿胶益寿口服液,阴凉区的温度显示为24℃。陈列的药品达不到要求,未按照说明书要求储存药品。 我局于2020年10月28日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2020 年10月29日8时40分至9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华进行了询问调查,周玉华承认有上述情况发生,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查,江永县香穗恒康药店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江永县香穗恒康药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江永县香穗恒康药店有限公司是一个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 证据二、江永县香穗恒康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玉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询问调查的合法性和江永县香穗恒康药店有限公司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且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了该药房未按说明书要求储藏药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0年9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12072500045)一份。证明江永县香穗恒康药店有限公司未按说明书要求储藏药品。并证明我局已对江永县香穗恒康药店有限公司进行了警告并责令改正。 证据五、2020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江永县香穗恒康药店有限公司在我局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没有对以上意见改正。 我局于2020年11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永市监处告字〔 2020 〕26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元。 请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江永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中国农业银行江永县支行,账号:18738901040004432)缴纳罚款,也可以到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基股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州市市场管理局或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月 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