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19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公告

2019-10-14 08:00:00 来源:井陉县人民政府 作者:管理员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2019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的

   

 

各相关单位:

照我局工作安排部署,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有关规定,2019年度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191021日至1030日(法定节假日不休),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申请受理地点

各县(市)医药机构在本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受理;各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正定县、正定新区、井陉矿区、循环化工园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在各区医保部门申请受理;各区(同上)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连锁药店(神威、乐仁堂、新兴、以岭、石药)在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申请受理。

三、申请条件

   (一) 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独立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积极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自愿接受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谈判价格;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有药品及(或)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现金管理及收费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申请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电子病历系统;

7、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独立设置,证照齐全,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有稳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障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4、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摆放或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5、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6、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7、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申请资料

    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愿意承担本统筹区医疗保障服务,可根据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定点申请,需向经办机构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1、承诺书;

    2、申请表:《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复印件;

    4、科室设置一览表;

    5、医疗机构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医用设备清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及医用设备有关证书复印件;

    7、服务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8、信息化建设情况及系统明细列表,包括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业务系统、申请住 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电子病历系统。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1、承诺书(注明可提供24小时营业内容);

    2、《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4、零售药店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零售药店平面布局图,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6、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

    7、信息化建设情况及系统明细列表,包括财务管理信息化系统、进销存管理系统、业务系统等。

相关申请表格可在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官网“表格下载”板块下载(网站地址:http://ylbzj.sjz.gov.cn),请严格依照文件要求准备材料,并依照“材料清单”顺序,组织、排列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五、注意事项        

请申请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现场考察工作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情况,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

 

附件:各县(市、区)新增协议医药机构联系方式及公示网址汇总表

          井陉县 新增协议医药机构联系方式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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