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费用承担方 |
1 | 工程造价咨询 | 核发权限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住建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6号)第九条:“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建设单位 |
2 | 施工图审查 | 核发权限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要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 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建设单位 |
3 | 工程监理 | 核发权限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 | 建设单位 |
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 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 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 建设单位 |
5 | 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住建局 | 公安部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附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建设单位 |
6 | 乡镇(街道)、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测绘 | 乡镇(街道)、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25日予以修改) | 具有土地测绘(勘测)资质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7 | 乡镇(街道)、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乡镇(街道)、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25日予以修改) | 具有土地测绘、勘查资质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8 | 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测绘 | 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25日予以修改) | 具有土地测绘(勘测)资质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9 | 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乡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25日予以修改) | 具有土地测绘、勘查资质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10 | 土地复垦方案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局 |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 | 具有土地复垦资质的机构 |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 县财政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 |
11 | 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 | 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12 | 预售商品房面积测绘结果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自然资源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7月20日予以修改) | 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13 | 建设项目选址地点地形图测绘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14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意见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15 |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申请人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16 | 县中心城区地形图测绘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 县财政 |
17 | 建设工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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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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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建设单位 |
20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地形图测绘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 |
21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 | 县住建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县房管局 | 不收费 |
22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 房地产评估机构资初审 | 县住建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县房管局 | 不收费 |
23 | 节能监测报告 |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工信局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9〕351号)第三章第十四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自查后,向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应的工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报备的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测评估并出具监测报告,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相应的工信部门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节能监测报告,结合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达项目验收意见。 | 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 | 审批部门 |
24 |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 工信局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 具有资质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 | 企业 |
25 | 验资报告 |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 县民政局 | 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十一条 | 吉安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组织 |
26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县民政局 |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 吉安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27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注册资金 | 县民政局 | 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 | 吉安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组织 |
28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注册资金 | 县民政局 |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 吉安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29 | 审计报告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县民政局 | 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 | 吉安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组织 |
30 | 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县民政局 |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 吉安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31 | 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注销 | 县民政局 | 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 吉安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组织 |
32 | 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县民政局 |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吉安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33 | 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注销 | 县民政局 |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 吉安海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34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评审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 发改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 |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和评审专家库 | 项目单位负担可研报告编制费,审批机关负担评审费 |
35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评审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 | 发改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 |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和评审专家库 | 项目单位负担初设报告编制费,审批机关负担评审费 |
36 | 节能报告评审 |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改委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 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审批机关承担 |
37 | 国营单位、集体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调查 | 权限内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非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审批;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审核 | 县林业局 |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五条:“转让人申请转让森林资源,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向负责审核或者审批该森林资源转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转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佔报告。转让集体森林资源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有调查资质的实施机构 | 转让方 |
38 | 国营单位、集体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权限内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非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审批;国有森林资源转让审核 | 县林业局 | 第三十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其他森林资源的转让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转让人、受让人双方自行决定。”第三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有3名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佔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满2年后转让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 有评估资质的实施机构 | 转让方 |
39 | 森林采伐作业设计 | 林木采伐许可(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许可)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5.1.1规划设计机构资质一一承担森林采伐规划设计任务的机构应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资质;无资质单位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无效;——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中长期森林采伐规划设计,应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 | 有调查资质的实施机构 | 申请人或单位 |
40 | 木材检量 | 林木运输许可 | 县林业局 |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木竹检量、采伐作业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林业社会中介组织,帮助林农发展林业。”《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凭林木釆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林业规费缴纳凭证(以下简称规费凭证),属原材的还须提供检尺码单”。 | 有检量资质的实施机构 | 申请人或单位 |
4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 企业、 个人 |
42 | 安全预评价 | 三同时 安标化 | 应急局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1号令) 3.《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原国家安监总局〔2014〕49号) | 江西安达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 企业 |
43 | 安全预评价 | 三同时 安标化 | 应急局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2015年修改版)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1号令) 3.《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原国家安监总局〔2014〕49号) | 内蒙古吉安劳动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宇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企业 |
44 | 经专家评审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5号令)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9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
45 | 经专家评审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9号)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 |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
46 | 经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9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项目建设单位 |
47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 省、市级应急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 安全评价机构 | 企业 |
48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市级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设计单位 | 企业 |
49 | 煤矿企业安全评价 |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 江西煤监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 设计单位 | 企业 |
50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煤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 | 省、市应急管理局 江西煤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安全评价机构 | 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