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兴向湖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20-05-31 16:53:20 来源: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关于滨兴向湖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九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发【2016】12号)等法律法规,已征求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正当。经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决定对滨兴向湖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三马路,南至长城路,西至长江大道,北至浔阳西路。共征收房屋面积约4000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部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滨兴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详见《滨兴向湖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五、房屋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正式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房屋征收和拆除工作。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法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按违章建筑认定予以强制拆除。

七、征收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征收当事双方如违反法律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决定发布生效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滨兴向湖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联系人:王邦兴     联系电话:0792-8371369

联系地址:九瑞大道188号经开区综治中心二楼

 

 

特此公告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