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03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2020-10-30 08:00:00 来源:巨鹿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申请条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核定征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

重大变化等情况说明原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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