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5—038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2020-11-13 08:00:00 来源:巨鹿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事项名称】

  注销建筑业项目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全文  (点此查看全文)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报告表》原件

2份

2

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复印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5.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附件:

《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A01045..doc

《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A01045(填写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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