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3—036 非正常户解除

2020-11-13 08:00:00 来源:巨鹿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事项名称】

  非正常户解除

  【申请条件】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全文  (点此查看全文)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全文  (点此查看全文)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原件

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3.处于非正常户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须先解除非正常状态。

  4.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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