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6—039 不动产项目报告

2020-11-11 08:00:00 来源:巨鹿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事项名称】

不动产项目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全文  (点此查看全文)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原件

2

无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

查验后退回,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模块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不动产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5.不动产项目登记以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项目登记的依据。

6.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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