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告

2020-02-02 11:30:00 来源:巨鹿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中国巨鹿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河北省人社厅、邢台市人社局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将防控期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活动延期开展,恢复时间另行通知。相关防护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申请工伤的,可通过人社部门开设的绿色通道及时办理。

二、劳动仲裁案件210日前安排开庭的案件一律延期,重新安排开庭时间,以巨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为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三、推迟“春风行动”等人才招聘会,待疫情结束后举办。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求职愿望的人可关注“巨鹿人社”,人社系统将千方百计搞好网上服务。

 四、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推迟开班时间,所有开班申请暂停审批,具体开班时间另行通知。

 五、技能鉴定一律延期,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各项人事考试请关注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知。

 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精神,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七、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推迟复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人社部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停工期间,企业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对于与民生关系密切、必须开工的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未休假职工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要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八、企业、市民尽量选择在网上申报办理相关业务。

附件:巨鹿县社保局公告

 

 

 巨鹿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1日

 

 

巨鹿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安排的
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巨鹿县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将社会保险部分事项推行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和延期办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核定业务

1、参保登记业务:新参保企业待疫情过后,按照注册营业执照日期,统一办理,并做补收核定。

2、企业申报核定业务:本月企业参保人员增减变化,保费核定申报工作,能通过网报系统办理的一律网上提交,网上办理;需到窗口前台办理的可通过QQ群或电话(QQ服务群:585940438,314797024,613862074;服务电话0319-4323296)提交处理或待疫情过后,以参保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之日起,统一做补收核定业务。2月份申报表于疫情过后盖章交回。

3、未开通网报的参保企业:请联系纪占伟(15833733836)开通网报系统。

4、企业退休人员交纳到龄前保险费:通过电话办理核定0319-4323365。

5、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者下载“掌上12333”APP,提出转移申请进行办理。城乡居民养老转移通过电话咨询,有村协办员和各乡镇社保所人员使用微信、电子邮箱发送照片或邮寄方式进行办理。

 

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业务

正常办理退休申报业务人员(需补费的除外)可延期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不变;死亡人员一次性丧葬费、抚恤金申领业务,也可通过电话方式先进行登记备案,待疫情解除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咨询电话:0319-4323309。

 

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

1、正常申报:参保单位登录网报CA客户端—提交结算处有人员无增减核定模块,单位人员无变化可以自行核定,自行打印,网上经办,确实需要人员增减审核扫描业务的,可以提前预约,带足材料和印章,即时办理办结。

2、征缴核定:参保单位通过微信群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在CA客户端自助打印后,直接持通知单进行缴费。2019年10月份之前欠费信息,可以登录单位CA客户端—提交结算—选择欠费上传,将欠费数据上传至税务系统,2019年11月份之后的欠费数据系统自动上传,不需要提交。

 

四、工伤保险待遇业务

1、工伤登记:参保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第一时间通过拨打电话(4323300、13931935770)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并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填写《工伤事故备案表》(微信号bin831127),于3日内把《工伤事故备案表》、医学诊断证明书、事故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用章)拍照发送至工伤待遇经办人员微信(微信号bin831127),进行工伤登记。疫情结束后用人单位及时报送以上纸质材料。

2、再次住院治疗:工伤职工伤愈出院,却因伤口再次感染或需要取钢板等第二次手术,经协议医疗机构确诊,按要求填写《工伤医疗申请表》(工伤待遇经办微信bin831127),填写完整后同诊断证明书或首次治疗病历(病历上体现出需二次治疗)、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用章)一并拍照发送至工伤待遇经办人微信(微信号bin831127),经工伤待遇股审批后通知用人单位,自审批之日起7日内为工伤职工办理协议医疗机构入院治疗手续。疫情结束后用人单位及时报送以上纸质材料。备注:超过7日未入院治疗的,需用人单位重新申请再次住院手续。

3、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待遇业务

请各单位每月1日到10日(工作日),拨打电话4323295上报单位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申领失业金人员通过下载“河北人社”APP在网上申领(“河北人社”二维码附后,微信扫一扫,下载并安装)。

 

六、其它未详尽社保业务,咨询电话如下:参保登记:4323365;企业养老保险待遇:4323309;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432330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432329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4323392;工伤保险待遇:4323300;失业保险待遇:4323295;社会保险基金支付:432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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