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冀政办〔2017〕90)要求,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德所有县(市、区)行政区域(包括承德市高新区和御道口管理区)全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所有野生动物。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其中,湿地涉及重要渔业水域的,须遵守渔业部门关于禁渔区和禁渔期的相关规定。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法查处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非法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 四、在禁猎区或禁猎期内,如发生野猪、野兔、野鸡等野生动物大量繁殖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业生产的情况,可由县(市、区)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猎捕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时间和地点,经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猎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7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