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履行主动报告登记义务的通告

2020-02-17 17:04:00 来源:澜沧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履行主动

报告登记义务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流动人口及有疫情重点地区居住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如实申报登记,是落实疫情防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的关键环节,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澜沧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复工返岗人员及其他入澜 在澜人员疫情管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澜疫指〔202044号)现将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履行主动报告登记义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动报告登记

对于所有澜沧县辖区外来人员(含本外出返人员),必须在抵第一时间内到居住地或目的地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业主单位、村(社区)、村民小组(居委会)和各个检验检疫监测点主动报告、登记,并承诺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除进行报告、登记外,还应当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

二、主动配合工作

(一)自觉接受防控管理。疫情防控期间,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自觉服从公安民警、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政府村(社区)、村民小组(居委会)各个检验检疫监测点工作人员的安排,主动接受健康检测排查,以保障本人和他人健康安全。

(二)认真落实防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村(社区)、村民小组(居委会)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不服从有关安排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严执行行业规范。民宿和日租房、出租房等具有租赁性质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宾馆、酒店旅馆对住宿的人员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洽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发现承租人、旅客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等信息未主动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企业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如实登记复工人员身份信息、旅居史、接触史,全员佩戴口罩,全天候检测体温,全时段上报突发情况,对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禁违法行为

)对于未按照规定主动报告、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业主单位、村(社区)、村民小组(居委会)和各个检验检疫监测点等组织、人员采取的体温检测、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洽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暴力抗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11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有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在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疾控机构登记报告,对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澜沧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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