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2019-10-18 08:00:00 来源:中国兰西欢迎您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用集中运营管理为主,多种运营管理为辅的运营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维修及管护费用采取水费收一些、国家补一些、政府拿一些的方式,确保足额支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全县乡镇级(含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统一发包给一个专业企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承包企业不参与水费收缴,企业只收取水厂运行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设备及网管维修需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等由管理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购买,并从水费中支出。水费由乡镇自已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出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做为维修基金。如果本年度收缴的水费及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用,由省维修资金解决,如果当年省级没有维修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充,保证维修费用足额支付。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公开发包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经营,管理者必须会操作供水设备、工程管护及维修等技术,必须会洗井、洗罐、洗水箱等基本流程。

第七条  各乡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管护、水费征收,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

第八条  对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如果承包者出现弃管现象,由乡镇根据承包协议书的规定追究承包方的责任, 保证停水两天内供水,两天内无法恢复供水的,由乡镇接管负责供水,保证用户有水吃。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基层技术维修队伍,落实工程技术维护人员,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设立服务电话,全面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管理指导和技术服务。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所需资金需纳入财政预算也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筹集。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水质检测和卫生监测等保障工作,同时也可对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方给予适当补贴。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及维护。

第十条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运行管理及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等工作,对成员单位按职责进行分工。

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管护资金的预算、拨付及资金的监管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指导和监管。

卫健部门负责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及保护区建设、管理、维护的监督。

电业部门负责提供可靠电源,运营电价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违法行为。

各乡镇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水费收缴,并为用水户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正常供水。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供水量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二条  供水承包者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需停水12小时以上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组织或个人要按规定保证用水户供水时间,一般每天累计供水时间不少于6小时,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

第十四条  供水管理组织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卫健部门申请办理供水工程卫生许可证。供水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持健康证上岗,每年体检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源携带人员,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人员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禁止未成年人和老弱病残人员管护和操作供水设备。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的工程运行操作业务培训指导。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管理企业与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设施管护


第十七条  供水承包者必须定期洗井、洗罐、洗水箱,两到三年定期更换锰砂、活性碳等滤料。要经常观察水质,对于千吨万人的供水厂25天洗一次水罐和水箱。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的小型供水厂,视水质情况7至10天洗一次水罐和水箱。对于井水直供的供水工程发现水质混浊情况应及时洗井。

第十八条  供水承包者要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管网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正常。禁止擅自停止使用水净化处理等设施设备,确需停止运行使用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承包者负责,用水户室内的管道、水表等设施由用水户自已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  供水承包者要加强井房管理,必须保持井房室内外清洁卫生,严禁堆放杂物;井房室内冬季必须取暖,满足设备运行的需要,严禁因冻造成设备损坏。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主管线上修建建筑物。特殊情况,确需供水管道迁移或改道的,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全部费用由迁移或改道的申请方承担。              


第四章 水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划定水源地保护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水源地保护标识牌和界标,安装道路穿越在线监控,负责水源地封闭管理和安全保护,安装保护围栏并负责维修养护,每处水源地都要明确专人负责保护,确保安全供水。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粪便、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严防水源受到污染。

第二十四条  县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所有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保证工程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务部门审查备案。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承包者应当立即停止供水,通知用水户,并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务、生态环境、卫健等部门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凡造成水质污染、工程损坏及饮水不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尽快解决问题,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县水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乡镇、村、供水管理者要加大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用水意识,保障饮水设施和水源安全。


第五章 水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县发改部门指导定价或所在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整机制,推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的两步制水价,对不同用途的用水实行不同水价,逐步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起额加价等制度,通过水费收缴等措施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养护。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第三十条  各乡镇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水价公示栏按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各类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各乡镇要加强收费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六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具体管护责任,要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建立运行管护制度,对于进行集中供水改造而变成应急备用的水源井、井房及设备,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维护,保持设施状况良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国有资产,如果发生设备丢失及破损情况,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私自拆卸损坏供水设施、私自窃水、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第三十三条  供水承包者管护不善、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水质污染、人员伤亡等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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