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主要河流行洪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将管理范围禁止从事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及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1、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2、不准擅自在河滩、湖泊、蓄滞洪区、行洪区及水库库区内围垦造田、修建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3、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4、饮水水源工程区禁止旅游;饮水水源工程附近有旅游区的,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质。 5、禁止在限制航速的河段内超速行驶船舶。 6、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须采取等高种植、营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7、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渣、煤灰、残土等废弃物。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水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对县境内主要河流行洪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兰西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