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2020-02-05 08:00:00 来源:中国兰西欢迎您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落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1、不如实主动报告自己的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隐瞒疫病等妨碍疫情排查情况的行为;

2、不配合社区(村)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3、不配合交通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交通工具和乘坐人员进行疫情排查防控工作的行为;

4、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密切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规定的行为;

5、阻挠或拒绝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确诊病例患者进行强制隔离,治疗的行为;

6、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的行为;

7、举办规模型节庆活动、聚会、宴会、人群聚集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行为;

8、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行为;

9、散布谣言、造谣滋事、谎报疫情、哄抢物资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0、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1、制售假劣药品、假劣医疗器械、假劣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

12、阻碍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干扰疫情防控的行为;

13、不听劝阻恶意冲击防疫或临时卡点或破坏防疫标识或卡点设施的行为;

14、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行为;

15、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其他干扰正常疫情防控等行为。

为保证令行禁止,凡有上述行为之一且不听劝阻的,将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兰西县委政法委员会 兰西县人民法院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兰西县公安局         兰西县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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