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04-27 20:14:58 来源:乐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容与 字号:T|T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乐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乐平全面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以及《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下同)、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洪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人民健康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和乡(镇)、街道、园区两级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和乡(镇)、街道、园区防指)。

2.1 市防指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市水利局作为防汛抗旱工作重要支撑单位。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市防指作为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1市防指由市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市领导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市领导任指挥长,市人武部部长、驻乐部队副部队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和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指挥长主持防指日常工作。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市交警大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市供销社、市水文巡测中心、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石油公司等单位为市防指成员单位。

2.1.2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市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负责督促全市防汛抗旱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组织指导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河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建立与防汛抗旱有关的信息系统,负责依法发布全市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协调指导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工程的修复。

2.1.3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办:协助市防指做好与上、下级的联络工作,抽调有关工作人员到市防指协助工作。

(2)市政府办:负责与上、下级的联络工作,协助市防指做好其他事务性的工作。

(3)市人武部: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防洪抢险救灾行动,协调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抗洪抢险救灾,负责向军队系统上级单位申请对我市抢险救灾给予有关方面支援,负责协调部队遂行抢险救灾任务的保障。负责组建100人的抢险应急队伍,向上级申请对本市抢险救灾实施支援的工作。

(4)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市新闻单位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等汛情旱情发布、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网络舆情监测及引导。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等工作,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及非工程设施、预警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6)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组织指导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批复并监督执行;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救灾款物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组织或者参与较大防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工程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监督指导全市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山洪灾害的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水利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督促在建水利工程编制并按度汛方案和抢险应急预案抓好实施;组织指导行业防汛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做好储备防汛物资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紧急调运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8)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

(9)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防洪抗旱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毁修复;根据市防指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1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预案制定、监测预警、勘察和防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救灾所需的基础测绘资料和技术支持,做好防灾救灾的测绘保障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防洪治涝及抗旱区域规划,规划防洪管网、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农村居民住房灾后重建的规划工作;负责组建50人的抢险应急队伍。

(11)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向市防指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和实时气象监测要素信息;承担气象预警信息的发布。

(12)市水文巡测中心:承担水、雨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承担墒情监测、分析及预报,收集墒情资料并编制土壤墒情公报;承担洪水、枯水水情预警信息的发布。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水面、岸边船舶和市乡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汛期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洪人员和物资设备。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组织编制主要河道上桥梁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含桥梁防失控船只撞击)和在建桥梁的度汛方案,并进行充分的物资准备和预案演练。为抢险物资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必要时实行水上交通管制。负责组建50人的抢险应急队伍。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水旱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负责消毒及防疫药品的储备,组织水、旱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1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市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工业企业的抗洪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16)市教体局:指导、协调、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学校及教育系统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负责组建50人的抢险应急队伍。

(17)市文广新旅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拍摄重大灾情图片、影像资料,主动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订防汛应急预案,负责旅游景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游客生命安全。

(18)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所辖场(所)的堤防建设、管理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保障灾后重建的农作物种子的供应;负责麻袋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储备、维护及使用培训;负责灾民救济粮供应,以及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负责组建50人的抢险应急队伍。

(19)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的供应和运送工作,组织做好林业系统的防汛工作。

(20)市商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五金交电、百货、食品、副食品等物资的储备、供应与调运工作。

(21)市供销社:负责抗洪抢险所需的编织袋及洪(旱)灾后恢复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储备与调运工作。

(2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区重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有关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工作;负责城区易涝地区排水管网维护,开展内涝防御等工作;负责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地等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保障直管公房,确保住房及设施安全;指导物业企业所辖物管小区的安全度汛。

(23)市交警大队:负责对发生洪灾的城乡主要路段和抢险现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障防洪抢险应急通道畅通;根据市防指要求,组织调集运送防汛物资所需要车辆。

(24)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区商家店铺做好广告牌等高空悬挂物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做好恶劣天气下的城市环境卫生的恢复;协助公安维护好城市社会秩序,协助交警疏导内涝、积水路段交通秩序。负责组建100人的抢险应急队伍。

(2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洪灾期间市场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协助储备消毒及防疫药品; 负责组建50人的抢险应急队伍。

(26)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及重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负责报灾音像光碟的制作。根据市防指的决定,及时发布防汛、防台风信息和汛情通告。

(27)市民政局:负责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应急救助和公益活动,承担因灾导致的特别困难灾民生活保障。

(28)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负责干旱时城乡群众的应急送水工作。

(29)市供电公司: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供电系统所属水电站防洪安全的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

(30)市移动公司:负责所辖无线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通讯线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和防汛抗旱预警、转移信息。

(31)市电信公司:负责所辖有线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证通讯线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和防汛抗旱预警、转移信息。

(32)市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救灾需要的油料储备与供应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加油站的防汛工作。

2.1.4市防办职责

市防办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制订全市防汛抗旱综合应急预案;负责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批复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综合预警,指导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水旱灾情信息的统计发布;负责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和调配建议;组织指导水毁基础设施修复工作。

2.1.5市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要求成立应急抢险组、综合协调组、抢险物资调度组等17个工作组。

1.应急抢险组。由市人武部部长任组长,驻乐部队副部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人武部副部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各乡(镇)、街道、园区、市防指成员单位应急队队长组成。主要负责城区防洪工程及全市防汛的应急抢险。

2.抢险技术指导组。由市水利局总工程师任组长,市水利局2名专家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水利局挂点各乡(镇)、街道技术员组成。主要负责指导抢险工作的技术支撑。

3.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市水利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各1名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股、人秘股和市水利局水旱灾害股等同志组成。主要负责省、市领导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督促市防指各项指令及时发送和落实;负责组派工作组、专家组、督导组赴各地指导督导,负责统计汇总、核实和上报洪涝、干旱灾情和防汛抗旱投入(资金、物资、人力)情况。

4.抢险物资调度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警大队、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石油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由以上单位各指定1名副职组成。主要负责筹集防汛应急资金,储备防洪应急抢险物资,负责调度供应抢险物资和设备。

5.舆论宣传及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水利局各1名副职,市广播电视台、市移动公司、市电信公司和市联通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新闻媒体宣传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及时公布汛情信息,发布预警及转移信息等工作。

6.城区防洪工程防御组。由市水利局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河道堤防管理局局长、乐北联圩接渡、洎阳、乐港、后港分管防汛领导及沿线各涵闸、泵站的巡查责任人组成。主要负责城防工程各排涝站正常运转,保障在标准洪水内正常开展排涝工作;负责城区防洪工程应急加固处理,负责城防工程穿堤管防洪安全。

7.城区内涝防御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1名副职组成。主要负责城区易涝地区排水管网维护,开展内涝排涝等防御工作。

8.汛情预测预报组。由市气象局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水利局1名副职、市水文巡测中心负责人和市气象局台长组成。主要负责预测预报降雨、水情、汛情发展趋势,提前发布预警信息。

9.社会治安维稳组。由市公安局政委任组长,成员由各乡(镇)、街道派出所所长组成。主要负责发生洪涝灾情期间社会维稳和治安工作。

10.城乡交通安全组。由市交警大队大队长任组长,成员由市交警大队各中队长组成。主要负责对发生洪灾的城乡主要路段和险情发生地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保障防洪抢险应急通道畅通。

11.水工程运行调度组。由市水利局局长任组长,市水利局1名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乡(镇)、街道水管站长、大(中)型水库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江河湖泊和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提前向市防指报告泄洪请求,及时向下游发布泄洪预警。

12.地质灾害防御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各乡(镇)、街道国土所所长组成。主要负责地质灾害易发点的监测预警,发生地质灾害提前安全转移群众并及时处置。

13.重要交通路网安全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组长,副组长由市交通运输局1名副职担任,成员由乡(镇)、街道负责相关工作的同志组成。主要负责主要交通干线防洪安全和管制,协调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防洪安全。

14.学校防洪安全组。由市教体局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各乡(镇)、街道教办主任和各学校校长组成。主要负责各类学校师生防洪安全工作。

15.桥梁安全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桥梁安全的相关分管领导和各在建桥梁项目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乐平境内乐安河上桥梁行洪安全和对失控船只的应急处置。

16.供电安全组。由市供电公司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各供电所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应急状态下居民生活用电安全,保障应急排涝和抢险地段的正常供电。

17.重点企业安全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各重点企业法人代表组成。主要负责重点企业防洪安全和危险品保管工作。

2.2 各乡(镇)、街道、园区防指

各乡(镇)、街道、园区防指在市防指和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街道、园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行政领导担任。

各乡(镇)、街道、园区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防洪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亲自管,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履责,并调度本单位全部力量做好各项防洪工作,确保安全度汛。负责发生洪涝灾情地段的群众提前转移,并妥善安置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组织。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市气象、水文部门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指。

(2)市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联合

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报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暴雨灾害时,水文部门应当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分析江河洪水演变趋势,预测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向社会公众发布水情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为市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乡(镇)、街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堤防、水库、山塘等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上报市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期间,乡(镇)、街道防指每日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堤防、涵闸、泵站、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当在险情发生第一时间报市防指,市防指在对信息进行核实后,视情上报景德镇市防指。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者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乡(镇)、街道防指、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堤防管理部门和市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者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市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当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防指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当迅速报至市防指,市防指在对信息进行核实后,立即上报景德镇市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乡(镇)、街道、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水利部门和市防指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者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当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园区、工程管理单位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指应当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当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至省防指。

(3)乡(镇)、街道、园区应当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乡(镇)、街道、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当迅速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各工作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及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乡(镇)、街道、园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健全自然资源、水利、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严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随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为,对在河道内、洪泛区内建设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利部门审批。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当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市、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当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市防指向乡(镇)、街道、园区和防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园区向村组(社区)发布预警,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乡(镇)、街道及村组(社区),应当根据山洪灾害的形成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市防指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水文等部门编制、修订市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凡有山洪灾害的乡(镇)、街道、园区应当组织绘制区域内镇村(社区)两级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当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企业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第一时间报市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上级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市气象部门应当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市防指。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气象台应当尽早发布预警信息。

(2)收到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预警信息时,乡(镇)、街道、园区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市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山塘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加强对城乡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3.2.6干旱灾害预警

(1)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上级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者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采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作为我市防汛抗旱预警的支持系统,提供水雨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风险图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等,形成统一构架的预警预防应用和运行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水管人员,研究绘制本辖区的圩堤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乡(镇)、街道、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水利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规定报批,凡经批准的防洪方案和调度方案,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单位应当坚决贯彻执行。

3.4 抗旱预案

(1)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抗旱预案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审批,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级应当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办根据实时汛情提出请示,经主持日常工作的指挥长审定,报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办根据实时汛情提出请示,经副指挥长审定,报主持日常工作的指挥长批准,以市防指的名义发布。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按照调度权限由市防指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市防指直接调度。各防指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乡(镇)、街道、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水利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

4.1.6对跨乡(镇)、街道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城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县、乡(镇)、街道、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市防指应当组织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者衍生灾害蔓延,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I级应急响应

4.2.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指经会商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预报日降雨量大于200毫米,过程降雨量大于350毫米;

(2)乐安河虎山水文站水位达29米(吴淞高程,下同),且继续上涨;

(3)重要水库(1座大型4座中型水库,下同)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且继续上涨;

(4)重要水库、五千亩以上圩堤、城市防洪工程及铁路、国家级公路沿线水库之一发生重大险情。

4.2.2Ⅰ级响应行动

(1)指挥长(主持日常工作)主持市防指会商会,根据会商结果,市防办向乡(镇)、街道、园区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街道、园区防指和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乐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预案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2)由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全市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乡(镇)、街道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市防指每天至少召开一次会商会,由主持日常工作的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市长和市委书记。

(3)市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景德镇市防指和省防指,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市防指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由四套班子领导或者市防指领导带队,市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2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分片督导。根据需要,在1小时内派出市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街道请求,市防指在1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和物资,市人武部、驻乐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做好防汛抗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总指挥坐镇市防指指挥,必要时市委主要领导到场,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市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和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每天向市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灾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市防指成立应急抢险组、综合协调组、抢险物资调度组、舆论宣传及信息发布组、城区内涝防御组、汛情预测预报组、社会治安维稳组、城乡交通安全组、水工程运行调度组、地质灾害防御组、桥梁安全组等17个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市防指报请市委、市政府及时向景德镇市防指、省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街道、园区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有关工作,每日不少于2次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市防指根据汛情、旱情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3 II级应急响应

4.3.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指经会商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预报日降雨量150-200毫米,过程降雨量250-350毫米;

(2)乐安河虎山水文站水位达28.0米,且继续上涨;

(3)重要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且继续上涨;

(4)重要水库、五千亩以上圩堤、城市防洪工程及铁路、国家级公路沿线水库之一发生较大险情。

4.3.2Ⅱ级响应行动

(1)指挥长(主持日常工作的)主持市防指会商会,市防办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向乡(镇)、街道、园区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乡(镇)、街道、园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乐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单位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2)由市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全市紧急动员会部署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相关乡(镇)、街道、园区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市防指每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主持日常工作的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并将情况报市长和市委书记。

(3)市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景德镇市防指,并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

(4)市防指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由四套班子领导或者市防指领导带队,市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在3小时内出发赴一线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在2小时内派出市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街道、园区请求,市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时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市人武部、驻乐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6)主持日常工作的指挥长坐镇市防指指挥,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到市防办参与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宣传工作和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每天向市防指报告本部门防汛抗旱救灾情况,重要信息及时报告。

(7)市防指根据需要成立应急抢险组、综合协调组、抢险物资调度组、舆论宣传及信息发布组、城区内涝防御组、汛情预测预报组、社会治安维稳组、城乡交通安全组、水工程运行调度组、地质灾害防御组、桥梁安全组等工作组。

(8)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市防指报请市委、市政府及时向景德镇市防指、省防指请求增援。

(9)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有关工作,每日按时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

(10)市防指根据汛情(旱情)依法按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指经会商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预报日降雨量100—150毫米;

(2)乐安河虎山水文站水位达27米,且继续上涨;

(3)重要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且继续上涨。

(4)重要水库、五千亩以上圩堤、城市防洪工程及铁路、国家级公路沿线水库之一发生一般险情。

4.4.2Ⅲ级响应行动

(1) 副指挥长主持市防指会商会,市防办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向乡(镇)、街道、园区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乐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单位预案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2)由指挥长(主持日常工作的)主持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紧急会,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应急、水利、气象、水文、交通运输、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局和规划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乡(镇)、街道、园区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水文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街道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市防指每2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主持防指日常工作的指挥长,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情、雨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市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景市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示总指挥同意,组织由科级干部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市防指工作组,在6小时内赴乡(镇)、街道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根据需要,在3小时内派出市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街道请求,市防指在2小时内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市防指加强值守,市委宣传部、交通运输、公安、人武部、消防救援、卫生健康、气象、水文根据会商结果,派员到市防办参与值班,市水文巡测中心做好水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情预警发布工作,市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7)市防指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舆论宣传及信息发布组、城区内涝防御组、汛情预测预报组、城乡交通安全组、水工程运行调度组、地质灾害防御组等工作组。

(8)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市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灾情及动态。

(9)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严重程度及抢险救灾进展,由市防办报请市委、市政府及时向景德镇市防指请求支援。

(10)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启动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当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市防指经会商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1)预报日降雨量50—100毫米;

(2)乐安河虎山水文站水位达26米,且继续上涨;

(3)重要水库水位接近汛限水位,且继续上涨。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副指挥长主持市防指会商会,市防办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向乡(镇)、街道防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情况,乡(镇)、街道、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乐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单位预案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2)由主持日常工作的指挥长主持召开市防指部分成员会,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应急、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单位参加。根据需要,乡(镇)、街道防指负责同志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相关乡(镇)、街道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响应期内,市防指每3天召开一次会商会,由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情况报主持日常工作的指挥长,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汛情、旱情发展变化,适时增加会商次数。

(3)市防指将启动应急响应及防汛抗旱救灾情况迅速上报景市防指,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4)经请示市防指指挥长同意,组织由科级干部带队,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市防指工作组,赴乡(镇)、街道协助指导防汛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市防指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和各乡(镇)、街道请求,市防指在2小时发出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令。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

(6)市防指加强值守,市委宣传部、人武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委、气象局,水文巡测中心根据需要派员到市防办参与值班。市水文巡测中心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提供信息,并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灾害预警发布工作,市防指及时将相关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7) 市防指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舆论宣传及信息发布组、城区内涝防御组、汛情预测预报组、城乡交通安全组、水工程运行调度组、地质灾害防御组等工作组。

 (8)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全市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洪涝干旱及动态。

(9)乡(镇)、街道防指根据有关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有关工作,每日向市防指报告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乐安河是乐平的防洪重点,乐平市的防洪屏障是乐北联圩,当乐安河虎山站的水位接近30.01米时,应当全力防护乐北联圩,当乐北联圩危急时,应当力保城区安全,同时做好安全转移工作。各类水库严格按照批准的度汛方案调度运行,坚决杜绝超蓄;若遇超标准洪水或者重大险情,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仍继续上涨可能危及大坝安全时,在全力抢救的同时,考虑启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甚至考虑炸副坝等非常措施泄洪。采取上述非常措施时,提前通知下游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乡(镇)、街道防指、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者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乡(镇)、街道防指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增加河道行洪能力、临时抢护加高堤防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市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洪涝灾害

(1)当出现洪涝灾害时,乡(镇)、街道防指、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乡(镇)、街道、园区防指负责第一时间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市防指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住建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者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乡(镇)、街道防指或者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村(社区)群众,应当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或者抢险突击队紧急抢险,必要时向消防救援大队、驻军和上级防指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乡(镇)、街道防指第一时间向市防指报告,同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市防指应当组织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市防指应当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乡(镇)、街道、园区防指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强度的预报,并立即报

市防指。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b.台风可能影响乡(镇)、街道、园区防指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当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市、乡两级防指督促各级组织力量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加强巡查,掩护或者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本市时,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当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水位高的应当预排。

d.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指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a.气象部门应当作出台风可能经过我市的方向、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以及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据此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b.台风可能影响本市时,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当立即上岗到位,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当台风可能严重影响本地时,市政府发布防台风动员令,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强工程巡查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乡(镇)、街道、园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工作。山洪、滑坡易发地乡(镇)、街道应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乡(镇)、街道、园区,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当及时转移;对成熟的农作物应当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应当做好防护和加固工作;电力、通信企业应落实抢修人员,一旦设施受损,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伤员的应急救治。

f.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措施的播报和刊载。

g.当地民兵预备役、驻军和应急救援力量,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城市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位(企业)对广告牌等高空悬挂物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乡(镇)、街道、园区防指应当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情况,市防指及时向上一级防指报告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并立即报告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乡(镇)、街道负责,首先应当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然后再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市防指视情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并视情请求上级防指派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

4.6.6干旱灾害

当发生干旱时,市防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特大干旱、严重、中度、轻度4个等级,启动相应的抗旱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强化乡(镇)、街道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抗旱会商和科学调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抗旱,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有关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落实职责,协调联动,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规定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必要时依法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送水等。

(3)强化旱情的监测、分析、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发电站按照“抗旱用水第一,发电第二”的原则,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调度运行。

(4)开源。采取临时措施尽可能从江河引水,各类蓄水工程尽量蓄水,同时,抓住有利条件实施人工增雨,尽力为抗旱增加水源。

(5)节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杜绝浪费,提高水的利用率。

(6)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应急限水、调水等非常措施,对生活用水极度紧缺的地区应急送水。

(7)加强灌区用水管理,维护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发生水事纠纷。

(8)加快旱情、灾情的上传下达,加强抗旱宣传报道。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上报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市防汛抗旱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市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景市防指值班室报告。

4.7.4凡经本级或者上级防指采用和发布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本级防指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当险情、灾情严重或者发生人员伤亡时,应当立即报告市防指,市防指视情报上级防指。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邻县的,市防指和事发地乡镇防指应当及时向毗邻县、乡镇通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市防指负责人应当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同时上报景德镇市防指,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情灾害后,市防指应请求景市防指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者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乡(镇)、街道防指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并立即同相关部门联系。

4.9.2乡(镇)、街道防指应当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市防指和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市防指应当迅速调集本市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者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险情处置,决口抢堵和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水利专家到现场指导。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出现水旱灾害后,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0.2必要时可通过市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应急结束

4.11.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者紧急抗旱期。

4.11.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乡(镇)、街道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商)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6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7 建立和公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求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者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当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当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求生器材,应当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b.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c.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市防指、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市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者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当向上级防指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d.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一般情况下,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景德镇市防指和省防指申请,由省指挥部向省军区提出具体要求,由省军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排。申请调动部队时,应当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应当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起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d.人影作业队伍、消防救援部门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影工作部门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5.2.3 供电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电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站,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交警大队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当准备足够的车辆、船舶,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a.市级储备。市防指应当按计划储备草袋、编织袋、砂石料、潜水设备、柴油发电机、移动照明系统、冲锋舟、防汛快艇和土工布等抗洪抢险设备和物资。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等成员单位,汛前做好木材、毛竹、汽车、船舶、货运车皮等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的组织协调供应。

b.乡村两级储备。各乡(镇)、街道、园区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市级下达的储备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落实好储备相关物资。

(2)物资调拨

a.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

b.物资调拨程序。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乡镇、村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不能保证需要,则向市防指申请进行物资支援。当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市防指储备的防汛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则向景德镇市、和省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c.当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急需的,应当及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市人民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2)防汛抗旱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中央安排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特大抗旱补助费和中央应急度汛资金;省财政安排的省级防汛经费、省级应急度汛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乡(镇)和群众自筹的防汛抗旱经费。

(3)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各项防汛抗旱资金,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4)市政府还将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5)市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者旱季,市防指应当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市防指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当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市人民政府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市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当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省、景德镇市对接防汛通信预警系统。

(1)建立完善以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为中心的省、市、县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加强现有水文自动测报系统管理维护,确保水情信息在20分钟内传递至省防指和国家防总。

(3)建立水文综合数据库、防洪工程数据库及乐安河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各类防汛信息的快速查询,为防汛决策提供支撑。

(4)建立乐安河、各大中型水库防洪联合调度系统,实现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决策提供支持。

(4)建立市防汛远程视频会商系统;建立无线移动视频会商系统,保证抢险现场和其它特定场合的防汛会商和指挥调度;重点工程、重要河段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6)建设全市墒情监测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统,为准确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正确的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当发生水旱灾害时,则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者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8)建立防汛抗旱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

(9)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

(10)建立洪旱灾预测及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5.3.2 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

(1)洪水预报模型的建立及参数。

(2)主要江河水库联合调度模型的建立。

(3)抢险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4)水工程除险加固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抗旱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6)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5.3.3 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因发生大范围的流域性降水,发生超警戒水位以及暴雨引发的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旱期出现中度干旱时,市防指挥统一发布汛情、旱情。

(3)防汛抗旱的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防汛信息网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指负责乡(镇)防汛负责人、中型工程等防汛抢险技术负责人的培训,各乡(镇)防指负责村组抢险技术骨干和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培训要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5.4.3 演习

(1)市和乡(镇)、街道、园区防指均应当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习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

(2)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 善后工作

防指成员单位应指导帮助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街道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将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6.1.2 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当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农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料物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乡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当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5.1 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景德镇市防指。

6.5.2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防汛抗旱过后都应当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设,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每三到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乡(镇)、街道、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水库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市防指备案。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市防指应当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汇总,通过有关部门报请上级批准;对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等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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