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对各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2019-12-12 00:00:00 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乐亭县关于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乐亭县医疗保障局2019年“双随机”工作计划》,我局决定开展对全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对药品配送企业集中采购配送情况及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及比例

    此次抽查为我县所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抽查比例5%。

    二、抽查时间

    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

三、抽查内容

此次抽查主要检查以下事项:《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十章监督管理及处罚规定的抽查检查事项,对被抽查对象实施“全覆盖”检查。

     四、抽查的组织实施

(一)抽查任务分工。

1.县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2.政策法规科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开展我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双随机”抽查工作。

(二)抽查方式及流程。

1县局通过《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派至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通过《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2.抽查工作人员应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十章监督管理及处罚规定的抽查检查事项规定的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所涉及到的事项实施全覆盖检查。实施检查前,抽查工作人员应依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所涉及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货款支付及采购价格执行等情况,初步确定对各抽查对象所涉及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实施检查,以确保抽查工作不缺项、不漏项。对确定的检查事项及内容,应当一次性完成检查。

(三)公示抽查结果。

1.抽查结果公示路径。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并通过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抽查结果公示时限。政策法规科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记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四)抽查结果后续处理。

1.依据《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规定等规章,抽查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属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违规性情形的,由政策法规科依法将其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

2.检查中发现其他违规线索的,应当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采购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关注的改革举措,已列入省政府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此次抽查,是我局组织开展的第一次抽查,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好局、起好步,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二)抓好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涉及我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要依法公开抽查计划、依据、抽查主体类型、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抽查时限,使我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配合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活动,积极举报我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违规行为;要重点突出培训检查工作流程,确保检查程序的标准化;要统一规范检查资料保存、装订标准,确保存档有序、查询有据。

(三)搞好协调配合。政策法规科要发挥作用,积极推进“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主动配合,实现一次性完成对被抽查对象的检查,避免对我县所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依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抽查任务。

                             

 

乐亭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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