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

2020-02-01 11:22:28 来源:首页 - 保定莲池区人民政府 作者:区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目前,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异常严峻,省、市、区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其危害,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开展防控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定市莲池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特发布如下公告: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精神,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用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供暖、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复工复业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业;复工复业后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发生疫情,强化安全生产,确保社会平稳有序运转。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冀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防疫查验和健康防护,逐一对省外返工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二、驻区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精神,通知学生开学前一律不得提前返校。对未按要求提前返校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严格管理并负责落实隔离观察措施。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工地,未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复工。

    四、驻区企事业单位要服从属地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全力配合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疫情应对工作,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及家属或共同居住人员的体温监测,如实登记、上报相关信息。

    五、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经营场所在入口设立体温监测点和消毒站,对店内及“门前三包”区域每天进行不少于两次消毒并做好记录;对进入人员测量体温、询问登记两周内是否到过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对进入车辆开展消毒;对未佩戴口罩人员,不得准予进入。各类饭店一律不得承接宴会、大型聚餐、商务等活动。各商场超市一律不得举办聚众型促销活动。

    六、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外省人员,返回居住地后,必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报告并登记返回时间、行程、乘坐的交通工具和车次(航班)、座位号及本人、随行人员相关信息,不得缓报、瞒报、漏报、拒报,并严格服从管理。强化群防群控,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凡是1月15日以后从湖北,重点是武汉返回我区未及时进行登记的人员,一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举报电话:5078685。

    七、正确看待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无条件执行政府采取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非必要不外出,不举办、不参加聚众型活动,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参与抢购生活物资,积极举报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全民参与,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严格落实对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和通风的措施,把环境卫生治理措施落实到每个社区、单位和家庭,防止疾病传播。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综合防治,进行卫生清理,处理垃圾污物,消除病媒生物孽生环境。

    本公告即日起实行,违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保定市莲池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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