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11-20 08:00:00 来源:阜新细河区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区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7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目的是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确保今后我区各部门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细河区转型升级,优化营商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是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没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则不得出台。

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实施意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这四个方面,为政策制定机关界定了不得违反的18条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审查标准。

18条标准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

这些标准的确立,为政府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划定了边界,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防止政府对市场不当干预的行为列出了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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