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阜新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的通知

2021-01-06 08:00:00 来源:彰武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按照省《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起,我市将施行新的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及缴费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在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暂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2021年1-12月,参保单位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2019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和300%确定,即:月缴费基数下限3143元;上限15714元。待2020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调整为按照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上下限,并由参保单位按照调整后缴费基数上下限为职工完成补缴工作,具体补缴工作待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另行通知。

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1、自2021年1月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然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再按“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即:应于2021年底前缴纳2021年1月-12月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允许补缴。

2、由于2020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一般于5、6月份公布),所以2021年缴费标准暂按2019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和300%设定上下限(缴费档次见附表),待2020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将进行调差补缴处理。

3、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20]23号)文件要求,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1月-12月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时须缴纳个人账户利息,缴费档次暂按2021年现行缴费标准执行(缴费档次见附表),待2020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进行调差补缴处理。

4、鉴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是按自然年度缴费,建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最好在2020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行缴费,以免先缴费再补差,造成二次缴费。对于因退休、跨市转出等原因确需缴费的,可暂按现行缴费标准、经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凭“补缴单”到金融机构授权网点缴费,待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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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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