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立法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9-11-28 10:18:00 来源:盖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发布时间20191128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草案)》。

据悉,制定本条例旨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依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强化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维稳责任,健全条块间监管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构建“中央为主、地方补充、规则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体制的要求。

根据条例草案,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应坚持稳定大局、压实责任、分类施策、守住底线的原则,平衡好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格落实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维稳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驻辽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承担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责任。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责任。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对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条例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风险防控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日常监管,并建立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和预警。

为妥善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条例草案规定:驻辽金融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突发性金融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本地区有关处置预案。同时,要求建立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建立风险处置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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