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应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的3年内,履行相关公示义务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逾期不履行相关公示义务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5年内不能移出。企业一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并受到联合惩戒。 2020年7月,我县一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企业将陆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现将具体企业名单公告如下,请相关企业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信息公告栏或直接查询本企业名下的信用记录情况,履行相关公示义务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避免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如已履行公示义务的,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到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移出。
附件:即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