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烧烤和整治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的通告

2018-05-04 08:00:00 来源:临漳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烧烤和整治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减少大气污染,提高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主城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并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的油烟排放行为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县主城区范围内(玄武大道以南、朱雀大道以北、曹魏大道以东、齐恒公大道以西合围的区域,含上述道路及外侧50米内)和狄邱乡王庄村、邓庄村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三、从事室内烧烤食品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为烧烤炉具配套安装专用油烟净化设施、烧烤专用管道。

  四、提倡在县主城区两个重点区域范围内(人民路以北、建安路以南、邺都大街以西、金凤大街以东;朱雀大道以北、人民路以南、金凤大街以西、曹魏大道以东;含道路两侧50米范围)从事室内烧烤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使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使用木炭等进行烧烤。

  五、对妨碍、阻挠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环保分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七、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在县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违规从事露天烧烤,或为露天烧烤提供场所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县环保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工商行政和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取缔露天烧烤和整治餐饮行业油烟排放。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临漳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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