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规[2019]1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坏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实现全面禁烧。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荒草、树叶和其它农作物秸秆)。 二、支持秸秆还田、秸秆沤肥等秸秆综合利用。对暂未利用的秸秆,要集中堆放,专人看管。 三、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或其他农作物秸秆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焚烧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四、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 五、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上述违法行为。 七、县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7812369(县禁烧办),7860866(县空保中心) 八、本通告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临政告〔2017〕12号)同时废止。 临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