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重新修订《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办法》的通知

2019-12-12 08:00:00 来源:临漳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临漳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县政府《临漳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两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纪检监察室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县行政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受理机构、需要举报人提交材料的目录、投诉登记表、办理期限、监督部门、投诉渠道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 办公场所。在县行政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县政府网站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劳动监察大队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劳动监察大队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举报投诉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相关负责人审查,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四)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五)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1)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公开满6个月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3个月,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明确一名专员负责收集、整理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单位微信公众号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劳动监察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吊销许可证;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 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2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三章     执行程序

第六条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审议,提出处罚意见。

第七条  行政执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前,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处罚)报批表》,报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需要的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二)相关案件的事实证据;

(三)相关的执法文书和内部审核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九条  按本办法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并作出审核意见。并交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纳入执法案卷。

第十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意见书》后,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审核机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六章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记录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记录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社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应当为相关科室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负责统筹协好本单位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第七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

对不同种类行政执法事项的各个程序环节,其记录方式和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八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劳动监察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九条  所有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进行记录的同时,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调账取证等入户执法事项。

(二)接待投诉举报人

(三)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四)送达劳动监察法律文书。

(五)与用单位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八章     记录要求

第十三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劳动监察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信息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劳动监察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应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身着劳动监察制服、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出示证件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九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建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集中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

第十九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劳动监察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逃避、拒绝、阻碍劳动监察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劳动监察人员的;

(三)劳动监察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其中工作合法规范、推行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采取以下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一)对纸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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