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8-09-05 08:00:00 来源:蠡县人民政府 作者:管理员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室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蠡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1534号)和《中共蠡县县委、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蠡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蠡字〔201523号),设立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职责划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将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给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城市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拟订涉及县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县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县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县城区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县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和督查考核工作。

(三)受理县城区居民和单位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检查落实“门前三包”等县容环境卫生负责制。

(四)负责县城区主次干道、公厕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及无害化处理;依法组织编制环卫专业规划,负责组织城区环卫公用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县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经费的管理;监督管理县容环境卫生工作;承担县城区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消纳有关管理工作。

(五)集中行使下列职权:

1、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县城区内店外无照经营作业、有照不按规定场地经营作业、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乱摆摊设点、擅自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在县城区范围内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露天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密集区焚烧物品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不加防护进行运输、装卸、贮存货物导致散发有害粉尘或气体、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渣、污水、废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建设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建设施工现场、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房屋拆迁和装修现场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局党组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值班、机要、保密、调研、档案、政务信息、信访、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养老、医保等工作;负责编制本系统资金使用计划,并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工作,对本系统国有资产实施监督;负责依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办理报批手续;负责票据管理发放;负责本系统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负责罚没款的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

负责组织宣传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政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前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执法人员证件、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实施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管理、规划、审批。

(四)综合业务指导股

负责指挥调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理突发事件,做好指挥、协调、调度、监督工作;负责接受群众举报,做好投诉案件的登记、转办、协办、督办工作;负责监控管理车辆、人员的定位情况及主要街路、广场、繁华地段及敏感部位的街路状况;负责全县市容、亮化管理工作;拟订市容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城区亮化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全县市容及夜景景观管理办法;负责建(构)筑物的外墙照明、指导、监督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将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蠡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整体划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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