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地热温泉资源管理办法(暂行)

2020-03-19 08:00:00 来源:隆化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县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地热温泉资源管理,依法勘查、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温泉资源,保障地热温泉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温泉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温泉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  地热温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发利用地热温泉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浪费以及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有或转让地热温泉资源。

第五条  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温泉资源,应当符合全县地热温泉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六条  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温泉资源,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七条  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地热温泉资源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科学勘查、有序开发、合理布局、优化配置、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监督矿业权人地热勘查开发利用和回灌情况,建立和执行地热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依法查处未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利用地热温泉资源的行为,依法查处破坏浪费地热资源行为;县发改、生态环境、水务、住建、行政审批、税务、应急、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监管和执法工作。

第九条  地热温泉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由取水权人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取水量统一制定年度取水计划,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根据下发的取用水量核定书限量开采,严禁超量过度开采,确保地热温泉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十条  开采地热温泉资源应对地热温泉资源的水位、温度、流量和水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按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节约集约利用地热温泉资源。开采地热温泉资源应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工艺,梯级开发,综合利用,提高地热温泉资源利用率,并安装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建立健全地热温泉资源保护制度。无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采地热温泉资源。

第十二条  开采利用地热温泉资源应在地热开采井安装取水计量税控设施,并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三条  在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开采地热温泉资源,应当制定回灌方案,回灌方案应当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回灌方案将回灌井、回灌设施与取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

第十四条  在不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内开采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企业(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尾水进行处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已经或者正在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地热尾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采矿权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和病原体的地热尾水。

第十五条  划定地热温泉资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在地热温泉资源保护区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在地热温泉资源保护区内建设对地下水和地表水有污染的设施;对现有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的企业、养殖业或生产生活设施,应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达标的应予以关闭或拆除。

第十六条  地热温泉资源保护区内取用地下冷水的由县水务局负责监管,严格按照《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严禁在地热温泉资源保护区内挖沙取土、从事固体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县政府授权县属国有企业为县域地热温泉开发利用项目的组织协调机构,统一规划设计地热温泉开发利用项目,发掘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价值,实现梯级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组织协调机构负责谋划在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区域建设统一的供排水管网及相应设施,实行统一供水。在暂不具备建设统一的供水管网及相应设施期间,可按照统一管理、合理调配的原则,采取一企一策、分片集中、分步实施、大统一小集中的供水方式,为最终实现大统一大集中供水奠定良好基础。

第十九条  用水单位需安装计量装置,不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水单位,开发利用企业(采矿权人)有权拒绝供水。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根据污水排放政策以及用水性质、用水量等情况,制定尾水处理办法。鼓励用水单位安装水处理设施实现循环利用。

第二十一条  坚持依法依规开发利用温泉资源原则,杜绝一切非法开采行为。对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历史上形成的地热温泉井,经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论证具有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由采矿权人完善相关手续,实现合法开发利用,无利用价值的一律封闭。

第二十二条  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督促开发利用企业(采矿权人)对集中使用的地热温泉井、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地热温泉井水位、温度、流量和水质等情况技术档案,对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热温泉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需向开发利用企业(采矿权人)缴纳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由开发利用企业(采矿权人)结合市场行情,根据运营成本、税费情况及合理利润率进行核算,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温泉洗浴用温泉水实行差别费率。一是区分用水对象定价:区分村民生活用水和商业用水定价,对村民生活用水实行成本价供应;二是限量供应,实行阶梯水价:用水单位年用水量不得超过核定供水量的1.5 倍;对超过核定用水量的部分实行超量加价的收费方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利用地热温泉资源的,由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无取水许可证取水行为和破坏浪费地下水资源行为,由县水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勘查、开发利用地热温泉资源严禁污染地下水体,有关单位和个人排放地热温泉尾水不达标造成污染的,由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排放不达标地热温泉尾水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下述行为,县公安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地热温泉水动态监测设施、地热温泉井、管网、计量装置及相应附属设施;

(二)未经批准私自改造埋设管网及附属设施,盗取地热温泉水的;

(三)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31日止。

 

 




(此文件主动公开)


 

 

 

 

 

 

  

  隆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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